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21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魏塘街道三里桥村320国道98k800公路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海兴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1民初4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4647211.38元、逾期付款利息136029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费1160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241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91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享有对案外人**创意谷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院已发函要求其协助冻结7800000元应付款。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7800000元结清。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费69119元。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浙0421执744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