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1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50654.64元、律师费1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022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662617.79元,已履行案款64600元,剩余案款3598017.79元,定于2023年5月1日前给付598017.19元,2024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
截止2023年2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460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