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5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京山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诉讼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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