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民初1933号
原告:百色市西林县盛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河堤路时代广场公寓楼6楼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开,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百色市西林县盛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百色市西林县盛开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色市西林县盛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