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等与**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人民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507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具体如下:第一,本案中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签订的合同已实际解除,***、***要求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一审判决对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尚未查清并作出认定。第二,对于***、***请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是否具备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第三,根据二审中***、***提交的支付民工工资证据,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反诉垫付的民工工资,是否与***、***支付民工工资存在重复,是否应当抵扣,尚需进一步查清。第四,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主张扣除外经证押金、外经证所得税押金,由于案涉工程已结束,该款项是否应扣除,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406.8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4.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简 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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