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2887号
申请人: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东段25号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大楼四楼40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东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81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981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804602022000××××】,为申请人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81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