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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李正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执1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申请执行人:李正扑,男,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1-2-5。 负责人:**。 被执行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省玉林市东岳路38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李正扑与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