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执1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申请执行人:李正扑,男,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1-2-5。
负责人:**。
被执行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省玉林市东岳路38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李正扑与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兴义市兴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