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双丰良种猪有限公司

禄丰双丰良种猪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2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禄丰双丰良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董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99875181G。
法定代表人:朱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成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含,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万达广场南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
负责人:XX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劲,云南越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简春荣,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再审申请人禄丰双丰良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审被告简春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民终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9年6月26日,本院向双丰公司发出传票,通知其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5时到庭听证,但其未按期到庭。经书记员电话联系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斐林,其口头答复:撤回再审申请,随后会向法院寄交书面的撤回再审申请。2019年7月29日,本院收到双丰公司以快递方式向本院寄交的撤回再审申请,以“因我公司把再审出庭时间搞错了,耽误了出庭时间,我公司特申请对再审撤诉,并对此给法院造成的不便表示抱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禄丰双丰良种猪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艳玲
审判员  杨 聪
审判员  张 萍
二O一九年七三十日
书记员  熊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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