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687号之一
原告:威海云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自强,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都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云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云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3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20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