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5483号
原告:辽**,女,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系原告辽**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辽**与被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