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辽某某、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5483号 原告:辽**,女,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系原告辽**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辽**与被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