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776号
原告***,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女,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女,199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男,200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熊伍能,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第三人安徽垚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掌路88号综合楼8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UKL4X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067661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熊伍能、安徽垚磊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