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2873号
原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067661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广菊,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广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26元,由原告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