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超凡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50号北斗企业孵化器C-17号楼4楼4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超凡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