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95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50号北斗企业孵化器C-17号楼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83403833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