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财保66号
申请人: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50号北斗企业孵化器C-17号楼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8340383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菊江工业区香江纸业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6550961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账号为4034********)内的存款949793.44元。申请人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账号为4034********)内的存款949793.4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