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174号
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友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木兰大道敬老院南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0MA43W9GJ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50号北斗企业孵化器C-17号楼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8340383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友水泥制品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友水泥制品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友水泥制品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