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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967号 原告:李魁,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50号北斗企业孵化器C-17号楼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83403833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与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魁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