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96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北海路中骏雍台售楼部。
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50号北斗企业孵化器C-17号楼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83403833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