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028号
原告:许昌市**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6Q76P3J。
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岗张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83403833P。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企业加速器**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昌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许昌市**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8日,以双方已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9元,原告许昌市**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