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7103号
原告:济源市鑫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黄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鑫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