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1714号之二
原告:芜湖冠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原告芜湖冠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超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芜湖冠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冠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1元,由原告芜湖冠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