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终2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旭刚,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新鲁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22号(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楼)。
法定代表人:任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东东,男,汉族,1995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东决策大厦1501室。
负责人:丁云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江,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军因与被上诉人沈旭刚、淮南新鲁班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军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
书 记 员 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