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南新鲁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中路22号(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东决策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淮南新鲁班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凯
审判员 郭 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