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303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A座7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市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账户、车辆信息、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亮
审 判 员 武 浩
代审判员 李松珂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