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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洛阳市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303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A座7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市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账户、车辆信息、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亮 审 判 员  武 浩 代审判员  李松珂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