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70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河东路南60米。
被申请人: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38号丙。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鲁0214民初705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