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2民初251号
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江学明诉被告河南福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陈伟鹏、黄云明、任政恒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政恒本人在庭前和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以被告公司股东身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各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华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丽、原告***、江学明、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超、被告福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轩、王德、第三人中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涛、第三人陈伟鹏、黄云明、任政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福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规定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
首先,虽然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就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有争议,但不论是按照原告还是第三人主张的股权比例,原告所持福源公司股权均超过10%,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条件,系适格主体。
其次,关于福源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问题。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本案中,福源公司的7名股东华通公司、***、江学明,即本案原告,与中恒公司、陈伟鹏、黄云明、任政恒,即本案第三人,两方就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利益分配等存在严重分歧,形成对立,多次向法院起诉,股东矛盾和利益冲突不息,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被打破,股东僵局形成。2017年8月28日,福源公司因擅自停业被开封市商务局责令整改后,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告的答辩意见中认为三原告及其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占有公司财产,同时认为原告***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杞县公安局立案,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股东之间已经矛盾重重。
对于被告及第三人认为,原告掏空公司财产,现通过公司解散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本院认为,公司股东间严重不信任已经形成,第三人如果认为原告转移公司财产,公司解散并不影响公司清算组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障公司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及其他防止公司财产损失的救济途径。故被告及第三人的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及第三人提供四份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2017年12月26日的股东大会会议原告方股东未参加,且距起诉时已经过去两年多,2020年4月19日的股东会会议系在本案诉讼中召开,不能据此证明股东会运行正常,其他两份会议记录虽然有2018年召开的,但均为召开的董事会非股东会,且上述会议原告股东、董事均未参加,也均未就公司有效运行提出规划、决议,事实证明被告福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已无法正常运行,已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和决策,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至今未申请延期,股东对公司未来经营也无规划,使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综上,福源公司权力决策机制长期失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款规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僵局情形。
再次,关于福源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问题。目前福源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典当经营许可证也已到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股东互不了解,甚至认为股东存在犯罪行为已经报经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股东权益已大幅减损,公司继续混乱存续将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福源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问题。福源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经多次诉讼至今仍然存在,双方已没有能力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福源公司及第三人认为可以通过内部算账、审计等进行自行解决问题,但对于公司账目情况、各股东的占股比例及股权价值各方存在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本庭调解,各位股东也未能达成使公司存续的其他意见。故应认定已无其他途径解决福源公司股东间的僵局。
综上所述,福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江学明提出解散河南福源典当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结合庭审中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情况、庭后调解情况、综合整体案情,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5月26日,被告福源公司经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伟鹏,公司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等。公司有7名股东,其中华通公司、***、江学明系本案原告,中恒公司、陈伟鹏、黄云明、任政恒系本案第三人。公司有4名董事,分别为陈伟鹏、任政恒、***、黄云明。2011年4月15日,福源公司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六年,于2017年到期后至今未申请延期,公司已停止经营。2017年8月28日,福源公司因擅自停业被开封市商务局责令整改。
2018年4月16日,福源公司起诉华通公司、何文丽非法占有其公司营业执照、财务章等证照财产且擅自停止福源公司业务,后撤诉。2018年8月19日,华通公司、***、江学明就股东知情权起诉陈伟鹏,后撤诉。目前,何文丽、***、江学明与黄云明之间的诉讼纠纷仍在执行中。
被告福源公司提供的2017年12月26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7年12月25日董事会会议记录、2018年8月2日临时董事会会议记录、2020年4月19日股东会会议记录,显示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为本案第三人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本案原告方股东或董事均未参加。上述会议内容主要是涉及公司不能经营或混乱状况的责任问题、赔偿问题,未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原、被告和第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公司管理、经营采取挽救措施。
解散被告河南福源典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河南福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宝霞
审判员 路 璐
审判员 杨雯倩
书记员 胡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