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65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茂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网上立案通过后,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华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