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16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共计5025元,由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书记员 付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