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1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DM202041010000000116)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敏
书记员 闫帅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