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

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11民初116号
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7001338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址。
被告开封泰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马家河南岸经三路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596356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60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3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