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港口威海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28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合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港口威海港有限公司、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上诉称,因二被上诉人未尽到对港口的管理义务,导致其子潜水死亡,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是生命权纠纷,不属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移送处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山东港口威海港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不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审法院案由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裁定移送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之子在被上诉人内部码头海域中潜水溺亡,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属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二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青岛海事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该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