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0611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市中交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中交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建 华
人民陪审员 孙 传 玲
人民陪审员 车 汝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