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691民初112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烟台市中交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平街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9391643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866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中交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