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02执1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号。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中区建设路**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540411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