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02执1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号。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建设**路**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