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利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菲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青岛凯利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民初6922号 原告:威海菲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文化中路附72号-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9F5M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利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6楼6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7177008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菲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凯利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