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邦旭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盛通广告有限公司、临沂邦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1110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盛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前十街交汇西1000米路北前十小区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CBPB3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邦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西苗庄居委0187号1号楼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312125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盛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邦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盛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邦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邦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临沂盛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