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6774号
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东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59947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小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37158727R。
法定代表人:朱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西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834312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03月0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