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67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东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59947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小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37158727R。
法定代表人:朱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西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834312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03月0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被申请人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的拆迁款3,000,000元予以扣留,保全期限两年。后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申请人的起诉并同时要求解除对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的拆迁款3,000,000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的拆迁款3,000,000元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