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保684号
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
法定代表人:朱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3月8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4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三百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