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财保496号
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东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59947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小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37158727R。
法定代表人:朱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西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834312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3月8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牟县雁鸣蟹岛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