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3550号
原告:范明常,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5994776L。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丽,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赵浩亮,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陈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赵浩亮、陈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明常诉被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浩亮、陈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