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4706号
原告:郑州淼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红专路名门国际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BWDK2U。
法定代表人:杜淼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乡东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59947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淼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盟公司)与被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淼盟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淼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将位于郑州市中牟县××道××街××镇××社区××地块污水处理池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2022年1月21日结算工程款为43万元,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5万元后,尚欠38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德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德源公司(甲方)与原告淼盟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牟县***轩城社区C2-12-04地块污水处理池。2、工程地点:郑州市中牟县轩城大道与***西南角……3、承包价款:1、各项单价:①高压旋喷桩基安插型钢单价为142元/米,高压旋喷桩及安插型钢工程量约3160米。2、工程总价:依据暂定工程量及单价,暂定工程总价为448000元,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四、结算及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工程施工内容依据暂定工程量及暂定合同总价,合同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承包。待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结算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进行结算。2、付款方式:①乙方完成合同预订的全部施工后,在3个工作日以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价款的80%工程价款。②其余20%工程款,待污水处理池周边回填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日付清。③第一次付款前,乙方必须为甲方开具结算全额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月13日,原告方通过微信向被告方询问:下午看看需要开多少,我让会计开出来;被告方微信回复:项目名称:中牟县轩城南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小市政工程,项目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改下备注,开40万元。
2022年1月21日,被告方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确认,内容为:化粪池高压旋喷桩,东西横项共106米,工程量3028.5米,单价142元/米,金额43万元。
同日,被告方微信向原告方表示:写的那个给我拍张;原告方微信拍照上述工程量确认发给被告方。
2022年1月23日,原告方微信称:年前开了40万元,再开3万元整发票对吧,备注和以前一样吗?被告方微信回复称:嗯。
2022年1月29日,被告德源公司向原告淼盟公司转账5万元。
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原、被告所签《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确认,金额为43万元,原告并已向被告开票,被告仅支付5万元,剩余38万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淼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