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763号
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乡东漳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
负责人:***,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政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0元,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原告河南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静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武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