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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自然资源局、某某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101号 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被申请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260号。 本院在审理**市自然资源局与**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市自然资源局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108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元。2020年6月9日,**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