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101号
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被申请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260号。
本院在审理**市自然资源局与**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市自然资源局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108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元。2020年6月9日,**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