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082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观海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472164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执行处字[2019]第S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桃园街道***集体土地8250平方米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所占825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5205平方米,符合规划3045平方米,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8250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0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2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8250平方米水浇地、草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165000元。因机构改革,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2019年11月25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49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经审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继续行使其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精神,裁定如下:
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