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联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287号
原告: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2单元11层1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联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孟祥路西侧、龙港路南侧康桥林语镇售楼部**。
原告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联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4元,由原告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西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重坤
书记员孔令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