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32号
申请人: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2单元11层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27443Y。
法定代表人:李振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协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与德风街交叉口北100米路东康桥知园7号楼商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GEP15。
法定代表人:李刚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金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7层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68354J。
法定代表人:耿军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协广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金联盛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协广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金联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2596.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