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34号
申请人: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2单元11层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27443Y。
法定代表人:李振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解放路北段路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刚强。
申请人河南民航永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049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