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艳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区洛常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虎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夏岚